Sunday, December 23, 2012

[Book] 生态中心主义的理论困境

这篇文章是生态哲学系列第二篇。先介绍了现代环境伦理学中生态中心主义的建构,并归纳了生态中心主义面临的理论困境。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的兴起,学界有观点认为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是对生态中心主义的根本超越,本文通过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进行对比分析后提出了质疑。

生态中心主义的现代建构

生态中心主义是现代环境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环境伦理的建构过程中,生态中心主义主要通过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自然价值论这三个视角来阐发。

美国生态伦理先驱奥尔多·利奥波德在《沙乡年鉴》(1949)中提出了大地伦理学说,这也是生态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首次系统阐述。大地伦理学将人们道德关怀的对象——道德共同体的界限从人扩展到大地,把人从大地的征服者改变成整个大地共同体的普遍成员与普遍公民。人应承担起对大地共同体的责任,持有一种对大地的热爱、尊重、敬畏的伦理关系。大地伦理是自然整体论,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是确定其组成部分的相对价值的标准[1]。利奥波德被认为是对发展生态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影响最为深远的大师,他的大地伦理思想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的建构提供了重要的灵感和精神资源。


挪威哲学家奈斯在里程碑式的论文《肤浅的生态运动与深层、长远的生态运动》(1973)中首次区分了浅层生态学和深层生态学,批判了浅生态学的改良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性质,指出其维护发达国家富人利益的实质[2]。深层生态学主张从哲学世界观上研究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从整体主义立场出发,把整个生物圈乃至整个宇宙世界看作是一个生态系统,人只是这个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深层生态学的表层基础是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八条基本原则,这成为深层生态学的理论核心和深层生态运动的行动纲领;其深层构架是生物圈平等主义和自我实现理论。

美国环境伦理学之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则在他的《环境伦理学》(1988)中首次系统而全面地诠释和说明了自然的内在价值,提出了自然价值论。他将环境伦理学界定为人们对自然环境恰当的尊重和义务的伦理学,否认传统西方哲学只承认自然界工具价值的观点,肯定大自然本身具有生存和发展的内在价值和目的性。

总的来说,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主义观,认为自然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重视维护物种、生态系统的利益和价值。与生物中心论的区别在于,生态中心主义更加关注生态共同体而非有机个体,并不反对对某些生命个体价值的破坏,只要这种破坏不威胁整体的存在[3]。

生态中心主义的理论困境

逻辑与理性的缺失

自然界发生发展的规律就是我们尊重自然的理由,遵循自然规律是我们的道德义务,这是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乃至整个生态伦理的理论基础。这在哲学上将面临相当棘手的理论难题:如何证明价值与义务之间的必然的逻辑联系。

罗尔斯顿认为我们对自然的伦理观念即“应当”,是在对自然生态事实规律描述中出现的,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表述和对自然生态环境的评价是同时发生的。在他看来,从“是”到“应当”是一个瓜熟蒂落的价值飞跃,“‘是’与‘应该’的截然二分又不复存在了。我们只要拂去盖在‘事实’上的灰尘, 那里的‘价值’似乎就会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了。”[4]

刘福森教授认为单从存在论本身出发,缺少价值论依据,是无法得到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的,罗尔斯顿跳跃式地消除“是”与“应当”的区别,超越了事实认知直接过渡到了价值判断,犯了“自然主义谬误”。自然规律只能决定人“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但是不能决定人“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人类实践行为的目的,与其他一切生物一样,是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非实现自然规律,用自然规律作为人类行为的选择理由是不合逻辑的[4]。

甘绍平博士也指出,人属于自然的一部分、人依赖于自然界而存在,只不过是一个众人皆知的事实,无法论证自然本身拥有道德价值[5]。同样建立在这个事实基础上,人类中心主义的逻辑推演则相较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直接跳跃更加合理。

深层生态学则继承了爱默生、梭罗超验主义的精神,从另一方面贬斥逻辑理性推演,强调直觉体验的重要性[6]。深层生态学是对科学主义、理性主义的批判,然而,超验直觉中逻辑与理性的缺失反过来也正是该学说的局限。感性思维、超验感受是理性思维的重要丰富和补充,但绝未能颠覆或替代理性思维。对于复杂的生物圈和生态规律,若不具备足够的科学理论和思维基础,仅靠主观直觉的哲学洞见,充其量只是纸上谈兵,是根本无法把握生态危机根源并寻求解决办法的。另外,缺乏科学理性思维,将容易陷入神秘主义与宗教信仰主义。比如,尽管盖亚假说相当完美地展现了生态系统整体性、和谐思想,但其薄弱的生物、生态科学基础和难以通过实践证明的特质限制了学说自身的发展与推广。

仔细对比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种理论,不难察觉非人类中心主义论者在理解人类中心主义的命题时将不同哲学范畴的概念混为一谈。一方面,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将人类中心理解为本体论上的绝对目的,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类看作宇宙的中心。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的流派亦很复杂,这种理解至多与古典哲学、传统哲学的人性论相符,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强调的人的价值主体地位其实是基于价值论和实践论的。从实践论来看,人具有自主性、创造性等特点,是实践关系中的主体,而自然是客体,因此人类中心更多指的是人在人与自然关系中处于的实践主体地位。另一方面,非人类中心主义者用本体论来解释自己的理论根据:人类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自然界才是绝对的本体,于是与从实践论出发的人类主体地位发生冲突。实际上,用本体论范畴来论证实践论范畴的命题[3],是双方各执一词、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

除哲学概念上范畴不对应,两者的科学理论基础也并非是水火不容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于生存竞争模式,生态中心主义采用的是互利共生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大自然中都同时存在着,生态系统内的竞争与合作是在动态中不断转化的。用一种生物学规律作为反对另一种生物学规律作为根据,是生态伦理中相持不下,造成生物主义迷乱的根本原因[3]。


生态中心主义伦理的无法普遍化

生态中心主义中尤其大地伦理学主张用整体思维替代分析思维,将生物共同的完整、稳定和美丽视为最高的善。汤姆·雷根指出大地伦理中的整体主义的危险倾向是环境法西斯主义。唐纳德·沃斯特指出,大地伦理是一种彻底的民主思想,亦是一种乌托邦空想,因为独立于人的自然价值是难以为人们理解和接受的。

而深层生态学提出的平等主义亦面临着巨大难题:如何做到赋予每一种生命、自然存在物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实际上,绝对的平等主义是深层生态学反浅层生态学走的另一个极端[7]。生态中心主义使用一种将人还原为自然存在物的方法构建生态伦理,实际是以牺牲人在自然界中的尊严为代价来提升自然存在物的价值[3]。过分夸大自然价值的独立性,将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对立起来,导致价值论上人主体性的缺失。既然生态中心主义认为人无权为了自身的发展而损害其他生命的生存,那么当人的生存面临自然界非人类生命威胁的时候(瘟疫、虫灾、病毒流行),人是否应该尊重它们的权利和内在价值,而不采取任何行动?

生态中心主义伦理的无法普遍化成了一个理论困境[3]。一方面,强调整体主义、平等主义必将导致实践上人兽行为等同的荒谬性,另一方面,若生态中心主义对不同性质的生命采取不同的伦理尺度、标准,则谁来制定标准,谁又来判断什么情况下应该使用哪一个标准?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能够取代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吗?

尽管生态中心主义相比人类中心主义而言,有着更为坚实的生态环境科学理论基础,有着更为广阔的道德关怀,对“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认知更为透彻深刻,但却在发展中国家无论政界还是民间,皆未得到普遍认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没有按期望地成为治理环境的主流哲学伦理基础,主要原因在于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自身存在着上文讨论的逻辑性、伦理观、本体论、价值论的缺陷,无法解答其发展过程中的理论困惑。于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开始被提出和发展,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

从实用性的角度看,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确具有显著的优势。一种环境伦理观,最终是否能够决定人在具体实践中的对环境伦理立场的选择,不仅取决于这个伦理观本身的理性逻辑、正误优劣,而且取决于它在实践中是否实用,即是否能与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体制、科技水平、思想文化传统等因素相协调[8]。正如徐嵩龄指出的,生态中心主义仅考虑到了人与自然环境、生物之间的不平等性,却忽视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矛盾尚未解决。生态中心主义的实践更像是发达国家的高级特权,它的实践主张只能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平等现状扩大化[8]。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则从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本身出发,实际上,可持续发展观在学理层面上就是建立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上的。从自身的目的和需要出发,可持续发展观选择现代人类中心生态伦理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首先,可持续发展是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战略思想被提出来的,人是社会发展和实践环境伦理的主体,它理应肯定人类利用自然资源以满足自身需要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基于这个伦理前提,无需再论证其他自然存在物的内在价值,用人类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就足以为保护自然的道德义务提供理论依据了。其次,作为一种社会发展观,可持续发展一定要能为各国政府制定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其伦理主张也一定要能为绝大多数人接受并践行[9]。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从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本身出发,看到自然因素在人与人关系中的作用,它是在人与人的伦理关系的逻辑内展开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这不仅摆脱了生态中心主义从人与自然关系出发的窠臼,还同时解决了价值与伦理的逻辑必然性缺失的问题: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将生态伦理的合理愿望与传统伦理的有效约束结合,从而将存在论上的“是”收拢到价值论上的“应当”,形成了高级的伦理循环[10]。

因此,学界有提出要用可持续发展理论取代包括生态中心主义在内的生态伦理观。“取代论”者简单地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进行了区分,认为人类中心论是以人为中心,生态中心论是以自然为中心,给人以这两种理论是两种极端的印象,然后指出只有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是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中心,极力凸显其全面性和合理性,于是乎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成了大综合的和谐、包罗万象的理论,而它对前两者的超越和取代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结论了。

实际上,就此认为可持续发展伦理观能取代生态伦理观,从根本上超越了生态中心主义,是缺乏深厚的理论依据的。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在实践层面上同生态伦理学各流派一样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学理层面上仍以人类整体利益为中心,属于现代人类中心论类型。从人与人之间关系出发,则它的理论范畴仍在人之中,它弥补了生态中心主义对人性的忽略,但并没有超越,也不可能终结现代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间的理论分歧[9]。


参考文献
 [1] 余谋昌,王耀先. 环境伦理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2] 何怀宏. 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M]. 保定: 河北大学出版社, 2002.
 [3] 曹孟勤. 人性与自然:生态伦理哲学基础反思[M].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
 [4] 刘福森. 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J]. 中国社会科学, 1997(3): 45-53.
 [5] 甘绍平. 我们需要何种生态伦理[J]. 哲学研究, 2002(8): 53.
 [6] 张军. 论深生态学的当代价值及其理论缺失[D]. 重庆大学, 2007.
 [7] 胡安水. 深层生态学批判[J].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5): 12-15.
 [8] 徐嵩龄. 论现代环境伦理观的恰当性——从“生态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到“制度转型期”[J].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2): 54-61.
 [9] 韩跃红,张云莲. 可持续发展伦理能够取代生态伦理学吗?[J].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00(10): 58-62.
[10] 陈红桂,金丹. 从生态哲学走向发展哲学: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必然[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6): 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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