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ne 5, 2012

[Book] 平等与正义 (政治哲学 Political philosophy)

正义是什么?

柏拉图认为是整体中内部互不干涉、分工合作的秩序体系,功利主义、保守主义者认为是保有所得的权利,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是按需分配,罗尔斯认为是平等自由与互惠的结合。在讨论正义的含义之前,研究的尺度必须厘清。我认为正义是公德。正义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社会正义。个人正义理论没有存在的价值或者根本不成立。

正义属于公德范畴

柏拉图在《理想国》里提出正义分两种,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里,正义主要用来评价人的行为。而近代以来,正义越来越多被当做评价一个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这也是我认为更加合理的看法。首先,正义之所以被作为一种原则提出,其背景是社会集体生活在有限的空间里,由于资源或生活善品有限,出现了资源分配的问题。因而正义原则处理的是社会共同体内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出发点是为了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因此正义不是私德,其首要价值应该体现在规范社会层次的人类道德与行为,即社会正义,而并不体现在评判个人品质高下。

社会契约论正是社会正义经典的实施方案,可以作为一个重要证据。我们知道早在霍布斯、卢梭社会契约论之前,柏拉图就定义过社会正义:即社会的三个阶层,统治者、守卫者和劳动者各司其职、和谐分工、互助合作。柏拉图认为存在这么一种抽象事物,与神、上帝、终极规律、最高目的、理性等信念、准则相似,就是所谓的秩序[1]。它独立而凌驾于智慧、勇敢、节制等美德,组织着社会的构建,甚至是社会构建的根本目的。

理想国之所以被认为是“不存在的好地方”,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人们意识到柏拉图的这个预设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并没有一种先天存在的至善的秩序,从而也无法依靠这个秩序去保证每个人互不干涉、各司其职。先天存在的至善的秩序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而依靠哲学王的理性与智慧施行的正义遭受后人百般诟病,被攻击为首开极权主义先河[4]。

理性的秩序并不天然存在,而我们在生活中又的确看到人类社会却并非混乱无序,而是在大部分时候都井然有序的。我的个人理解是,柏拉图所倡导的国家正义、所依赖的理性秩序,正是现实中的社会契约。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只有在每个人都默认不侵犯任何人的权益情况下,每个人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不被他人侵犯。我们与国家,或者这个社会共同体的其他人订立了某种契约,依照某些规定共同生活,我们有义务服从正义,从而才能保证我们每个人的利益都受正义的保护,这些获得的权利就是服从正义的回报。再伟大的人,也不能无视法律、败坏道德乃至践踏人类基本认同的道德底线,因为一旦这种界限被突破,一旦这种维系正常社会秩序的基本道德坍塌,伴随的将是社会道德的全面沦陷。

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矛盾

一般认为,社会正义属于政治哲学范畴,个人正义属于伦理学范畴,两者之间互相没有充分必要关系。区分正义与个人伦理道德并使之具有独立意义,在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中划明界限是有必要的[5]。

我们注意到《理想国》开篇是从个人正义出发的,但迫于格劳孔、阿德曼托斯等的质疑而止[1]。他们认为正义只是为了博得一个名声,是假象,只要不正义者不被发觉,那么将没有人真正心甘情愿实践正义。社会道德的虚伪性以及社会现实中弱肉强食的残酷性使得知识与美德的统一如此苛刻的道德标准几乎无法通行。

柏拉图只好采取了“由大至小”“自上而下”的论证方式[6],先推导出国家(城邦)正义,再做一个类比假设,推出个人正义是自己灵魂里的各个部分相互协调、互不干涉。

国家正义到个人正义的推导是无效类比。解构城邦以研究正义,就暗含了正义是蕴含在自身结构中的前提。如此,拥有这个特性的“正义”就更加具有普遍意义,正义被预设成了一种内在的属性而不是外在的选择。而我此前否定了在国家中理性秩序的预设,将国家正义的起源归因于我们容易理解的社会契约论,则彻底反驳了从以利益为内核的国家正义推导到个人正义的可能性。

显然,论证个人正义的目的并非易事,柏拉图采取了迂回战术,通过类比的方式巧妙地避开了正面定义个人正义的难题,却也侧面反映了格劳孔等对个人正义存在价值的挑战是柏拉图始终未能彻底解决的伦理学难题。个人正义的目的是什么?正义是否能够在利益框架之外的人性本身中找到存在的意义?正义作为个人伦理道德其自身的力量又在何处?

由上可见,正义的推导不能从个人出发,也不能从国家正义推导到个人正义。这说明两个层次上的正义互相没有充分必要关系。

再者,就目前人类使用资源的方式来看,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会明显发生冲突,因为个人功利与公共功利是对立的。在个人的尺度上,社会正义的实现并非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社会正义的实现是一种平衡的结果。折衷的方案产生一种聚拢的向心力,可以避免两极分化的现象,这样每个人都不会有大的损失,但这也同时意味着个人不能有大的所得。

有人认为两者并不冲突,理由是集体利益最大化后,个人的损失也实现了最小化,从而个人利益并未被损害。这里涉及到对利益的理解,个人认为“冲突”源自个人自由的丧失。借用卢梭对自由的理解:个人的能力与需要相等的时候,就是自由。就是说我想要什么,同时也有能力得到的时候,才是自由的。没有能力,有这个欲望,我不自由;有能力,但是志不在此,或者根本不需要,那即使让你去实现也不是出自自由意愿。那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并非是欲望被限制,而是在能力上做出了妥协,自由就丧失了,怎么能没有冲突呢?

应该承认个人对正义等品质追求的道德意义,不过就人类的道德价值体系来说,道德起源正义的起源与其他道德属于较低的道德标准,它的价值远低于善良、爱、仁慈等,试问正义在个人道德的完善上有着多大的驱动力量?关键还在于我们的利己心理让我们对自己放弃集体利益有所开脱,对他人追逐个人利益表示理解同情。尽管我们赞赏舍己为人的义举,但也无法谴责那些自我中心主义者就缺乏正义感。不同的人伦理道德水准、是非判断能力、价值观等差异太大,就是自我中心主义也分利己主义、个人主义等等,即便是伦理学家本身在面临范跑跑或者钉子户的局面时也不一定会做出完全一致、标准答案式的选择。我们应该正视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冲突下带来的巨大困难,认识到正义在不同尺度下的不相容严重损害了正义作为一种个人道德的约束性,进而倾向于将正义理解为一种对社会基本结构、内部关系的控制、调配的原则或秩序体制。

社会正义与再分配

由于自然资源有限,社会中只要存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就会有善品再分配。现代政治哲学认为正义对社会基本善品的分配分为两种层次,一是权利和资格,二是物质善品。人们一般都同意权利和资格的平等享有,但在物质善品上的分配却有巨大分歧[5]。从物质善品分配的起源来看,人们对物质及其分配的理解往往取决于不同时期的生活水平、物质条件甚至文化背景,从而甚至无法界定最低的分配必要程度。人们在对参与物质善品分配的群体的理解上也未有一致意见。

在前面明确了正义主要是在社会层次上起作用之后,就可以厘清正义的不同定义是从什么尺度上出发的。无论满足所需还是保有所得的说法,其实都是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来看待问题。对个人来说,保有所得是本能,即使如分享这种表面上的失去,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有所得。原始部落里面不同人互相分享狩猎的猎物等,是为了建立友好互助的关系。在农业文明时代,由于天灾频繁,人们靠分享相互依存。可见资源共享的最终目的仍然是资源利用最大化。满足所需取决于人的需求,从个人需求出发是难以调和不同个体之间需求冲突的,如上所述,不同个体的需求与个体所依附的文化背景、精神境界密切相关,没有对错之分,那么按需分配也就不存在一个让社会共同体内所有人都满意的统一标准了。

反过来,自上而下地从社会层面考虑分配,那么正义的本质就是在社会中实现公平,具体到个人层次,就是得到的对待与他应得的对称。

首先“应得”反映了正义作为一种社会层面的规范原则具有的“应当性”,而这恰恰代表了人们期待而现实中却无法企及的信念。无论在道德哲学还是政治哲学,由“应当”推导到“是”这一休谟难题始终未能得到充分论证。

除此之外,问题还在于,如何评价个人在社会中的贡献从而判断其应该得到的对待?这正是社会正义具体实现中所面临的巨大困难。

平等是社会永远达不到的理想状态

社会正义的实现本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出现差异过大后进行的内部自我调节。正义在社会中的实践在于建立社会基本结构,调整社会中人们的善品分配关系,以达到某种理想的状态[5]。而平等就是这个理想状态的高度抽象与概括,它既包含在正义的理论中,又体现在正义的实践中。

人们一般都承认权利与资格的平等享有,这是对机会平等的倡导。然而不平等是世界的真实反映,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决定人与人之间有差别,不可能在任何意义上平等。尽管机会平等具体实际得多,但仍然对追求结果平等的没有多少帮助。尽管保证了在同一起跑线出发,却不能保证出发后人们在面临相同或不同境遇时所作出的反应相同。即使实现了初始的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由于人的私心,都希望保有所得,而资本有累积效应,因此有优势的人能获得更好的环境和发展本钱,具有优势的人亦不会轻易出让机会,从而机会平等的开始必将导致机会优势的分化。我们应该看到社会正义的施行是无法一次完成而保持永久的有效性的[5],正义对社会关系的调节是一个不断进行反馈、自身调整的动态过程。

平等也是一种不稳态,具有动态性。为了更好地理解平等的动态性,借用化学“平衡态”概念的说法,化学反应总是趋向于动态平衡,它不会走向两个极端。因此,平等是未达到平等的弱者所渴望的动态平衡,源自弱者对强者所占优势的嫉妒心理,而假设一旦达到平等这一平衡状态的瞬间,即弱者赶上强者,获得相同优势,强者的嫉妒心理则驱使其保护优势,从而打破平衡,而弱者自身也会有继续向上的趋势,从而形成你追我赶、此消彼长之势。在自由竞争阶段,强者、弱者没有一方甘愿停滞不前,导致了平等成为一种遥不可及的平衡态。

平等只能是作为社会各种状态中的理想状态,它就从来没有被真正实现过。尽管上面这种动态的理解给平等在实际生活中的无法实现(甚至人与人之间差距拉大得越来越快)提出了一种婉转的解释,但我认为更彻底的方式应该是不再拘泥于平等这一乌托邦式的理念。

人们一般认为社会中竞争是主流,而竞争又导致了不平等,因而竞争是罪恶之源。生态学中研究物种间、物种内关系的结论很有意思,物种或种群的生活史中,竞争的确占了重要席位,但却并非达尔文所描述的生存竞争那般惨烈。在生物圈中,合作或者分占不同的生态位是一种更为明智的方式。人们现在基本都承认差别的天然存在,也感受到现代社会分工合作、术业有专攻的好处,却很难将后者看成是一种对前者的内部调节。现代社会一味强调竞争,却忽略了人们有避开竞争的趋势。从进化的角度来看,这并非天生的禀赋,而是当初针尖对麦芒时期的激烈竞争中强者淘汰掉了弱者,其余并不处于竞争对立面的族类则存活下来。然而这些余者存活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比被淘汰的弱者强吗?不一定。如果被淘汰者比这些剩余者要强,却在生存角逐中失利,按照人们的理解不就是不平等吗?然而生态系统里面没有平等之说,主导秩序的是平衡、制约的概念,而非平等。在生态系统里面,不同的成分承担着各自独特的作用,每一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缺一不可,但也不能说不同成分间具有平等或对等的关系。

打比方,生态系统里的生产者(绿色植物),就如同社会底层人民、劳动者,为社会创造基础财富,而消费者就是一层又一层叠加上去的强者层级,他们组成了社会层结的金字塔,分解者则是社会运行中清理混乱、维持正常运转的默默的工作者,如清洁工、警察、军人等。它们之间的确不平等,但结合环境则构成了一个健康运转的生态系统。在这种情境下,若提出每个成分之间要平等则是荒谬可笑的,平等不仅毫无意义,还可能使整个生态系统崩溃,因为没有哪一种单独的成分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

我并不否定人们对平等价值的倡导。或许正是因为人类的智慧、思维能力远高于其他生物,人们始终不情愿去看清一些内含自然规律的真相,从而导致人们陷入一种自欺欺人、狗追尾巴式的怪圈,导致人们沉迷在个人博弈与集体失去理性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中不得自拔。



参考文献
[1] 柏拉图. 理想国[M]. 商务印书馆, 1986.
[2] 所罗门. 大问题[M].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
[3] 约翰·罗尔斯美. 正义论[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4] 卡尔·波普尔英.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社, 1999.
[5] 韩水法. 政治哲学导论[M].
[6] 刘志丹. 从国家正义到个人正义:柏拉图正义观的文本学研究[J].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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