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November 3, 2011

[Book] 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

这篇文章是生态哲学系列第一篇。

传统人类中心主义

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自然界中唯一拥有理性的存在物,从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是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而自然界中其他存在物,由于不具备理性,属于价值客体,是实现人类目的的工具;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专利,其余存在物不具备获得道德关怀的资格。人类中心主义的立论基础建立在人类寻找确立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优越地位、相信和依赖自己的理性与运用科学技术的能力的价值论上,维护人类自身利益是出发点及评价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尺度[①]

要进一步理解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首先需要了解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历史。在西方文明中,人类中心主义曾以自然目的论、神学目的论、灵肉二元论、理性优越论四种表现形态出现[②]

(1)自然目的论是最古老的人类中心主义,核心观念是人是其他存在物的目的,大自然是为了人的利益而创造出来的,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2)神学目的论则源自基督教关于人与自然主客二分关系的思想。上帝创造了世界,而人是上帝创造的自然存在物中最完美的存在,自然则是上帝托付给人类管理的。因此人是大自然的主人,其他存在物都是为人类服务的。(3)灵肉二元论认为人不仅具有躯体,还有不朽的灵魂与心灵,因此人类是比只具有物质属性的动物更高级的存在,代表人物是笛卡尔。(4)理性优越论由来已久,希腊先哲就已经认为人的理性是使其高于其他存在物的根本原因,近代的重要代表人物康德认为理性本身就具有内在价值,使得人自在地就是一种目的;动物没有理性,因此没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动物不具备自我意识,因此仅仅是人类实现目的的工具;人类对动物的义务属于对人自身的间接义务。